烟台南山学院成人函授休学、复学与退学相关规定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本人申请获得批准,可以休学1次,最长期限为1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意外,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学生复学须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课(含)不及格者;
(三)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中心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5个工作日视同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学生由学校根据情况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壹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七条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