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由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或同时就读其他学校,不得报考本校不同专业,不得具有双重学籍。若有双重学籍,依据学生选择,只得保留1个学籍。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起专、专起本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当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时,学生尚未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者,按退学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每学期或者学年结束,学生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通过),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践、课外作业、论文、报告等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各种教学环节,面授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网络课程学习完成度低于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对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为旷考,该课程考试成绩均按“0”分记,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以论文、综合作业、调查报告等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考核中,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发现,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标注“违纪”字样,该课程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课程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成绩以原成绩单实际分数、等级记录,免试课程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30%,申请免试的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复学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延期休学申请的,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层次就读。学生进校后确有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转专业。同时,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建议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仅在同学科门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下进行,且课程能相互衔接。
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完成学习计划,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的,准予结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原则上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补考;毕业设计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应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补考成绩合格,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即实际发证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生信息核对与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基本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有误,须立即向学校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学生本人不及时核对信息、不及时申报信息修改或无法提交所要求的佐证材料而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须及时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采集后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校对信息,如发现图像或学籍信息有误,应提交修改;因学生本人不及时采集或校对信息而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理、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院字[2015]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