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08 14:31: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在本科毕业证书签发后2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以等级记载的课程成绩);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且论文全文总相似比不高于30%;

通过烟台南山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业水平测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 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烟台南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十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 如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在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 本办法由烟台南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的2023级及之前年级学生仍执行《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南院字[2017]10号)。

附件:《烟台南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南院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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